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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复工复产法律问题处理指引

来源:枣庄市律师协会时间:2020-03-13

自2019年年底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不断蔓延,给全球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全面影响。疫情尚未结束,复工复产刻不容缓。为了帮助企业应对和克服复工复产过程中面临的种种问题和挑战,引导企业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政策,预防和控制相关法律风险,促进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枣庄市律师协会就企业复工复产常见法律问题制定如下处理指引。


第一部分   复工篇


1.企业复工复产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防疫在前,安全开工”,是企业复工的前提和基础。企业决定复工前,应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安全保障前提下,结合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所需场地、人员、设备、资金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企业复工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1)履行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切实承担起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格履行有关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防控举措落实到位。(2)严格员工管理。切实掌握员工流动情况,严格执行健康监测上岗制度,每日组织健康打卡并核查信息,“一人一档”做好登记。督促员工做好个人卫生防护,避免参加聚餐及其他聚集活动,做好员工就餐管理。(3)确保场地卫生。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加强工作场所全面通风,生产车间、经营店堂、办公室等重要区域和电梯间、卫生间等公共部位消毒到位。(4)守住安全底线。提前做好重点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员工职业安全培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5)建立应急预案。员工如有发热、胸闷、乏力等异常症状,应及时进行暂时隔离,向所在社区、园区疾控部门报告,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安排员工就近就医。(6)提前防控复工风险。为巩固疫情防控成果,避免疫情再次恶化,企业在复工前,应认真登记员工休假期间的重要信息,主要包括员工假期所在地、出行路线、是否接触湖北等地外地人员、身体状况是否正常、计划返岗时间、所在地是否存在管制措施、是否感染或被隔离等,并视情况与员工协商确定灵活的复工方式。

2.如何建立员工健康管理体系?

(1)企业应当专门成立疫情防控小组,指定专人负责企业员工的健康管理,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政府为疫情防控发布的决定,严格制定企业员工健康管理规定。(2)企业应对所有人员复工前14天内的健康状况、出行状况、人员接触状况等进行排查、填报,做好重点人员隔离观察工作。隔离观察期满无相关可疑症状方可复工。所有复工人员需书面承诺不存在瞒报行为,否则依法承担责任。(3)结合企业复工考勤措施,疫情防控小组每天安排专人设立企业测温点,对进行生产办公区域的员工进行体温检测,并配备应急隔离室。(4)根据国家疾控部门的指引制订应急处置措施,一旦发生员工发烧、乏力、干咳或呼吸困难等有可能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的症状,应立即启动隔离、防控和救治措施预案,并立即封闭所在区域,进行现场消毒,追寻所有接触人员进行隔离观察。(5)复工期内继续做好员工体温监测管理。对于在线复工的人员,可要求每天自行检测体温并申报给公司指定人员。对于现场复工人员,应组织工作人员在单位、食堂、集体宿舍等入口区域做好员工上下班、就餐期间的体温检测并进行健康询问。发现症状异常(发热、乏力、咳嗽、咽痛、胸闷等)的员工,立即启动应急措施。(6)疫情防控小组制定措施加强重点人群的防护。门卫警卫人员、前台接待人员、协助测量体温人员、卫生保健员、班车驾驶员、餐厅工作人员、电梯运行人员、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商务出差人员、外派现场服务人员需熟练掌握相关防护技能,做好防护工作。

3.编制复工复产管理工作指引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复工复产,从管理层到员工,学习和培训非常重要。要统一思想、落到实处。通过编制本单位的《企业复工指引》,人手一册,有利于严格贯彻执行。《企业复工指引》应针对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人员、业务、产品、部门等各种因素,制定操作性规范指引,做好培训和监督工作,把责任落实到人。本单位的《企业复工指引》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与疫情防控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地方政府决定和命令;

·        疫情防控时期的生产经营流程及岗位要求、禁止性规定;

·        所有复工人员的健康管理规定及措施;

·        出现人员症状异常(发热、乏力、咳嗽、咽痛、胸闷等)时的应急措施等。

4.如何合法使用“共享用工”?

当前,一些缺工企业与尚未复工的企业之间实行“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其本质上是一种外部借调关系。这需要原用人单位督促借调企业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并与合作企业、借调员工之间签订《借调协议》,对其中员工的权利义务、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保护、人才流失、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费缴纳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特别注意不得以借调为名,行劳务派遣之实。


第二部分   劳动用工篇


1.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企业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疫情期间,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企业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进行联系,核实劳动者未能及时返岗的原因。若劳动者系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若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2.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进行隔离、在家灵活办公、企业停工停产等期间,用人单位能否不支付或者减少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进行隔离、在家灵活办公、企业停工停产等期间,并未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法定义务。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

3.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怎么办?是否属于无故拖欠?

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但目前,企业因为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企业应当首先与工会或未建立工会的全体职工协商协商一致,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将延期支付的时间告知劳动者,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或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形下,不属于无故拖欠。

4.企业复工后的招聘问题?

疫情防控期间,招聘活动由线下全面转到了线上。有用人需求的企业,可联系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登陆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渠道,按照提示注册单位基本信息,发布招聘岗位信息。企业也可直接联系人社部门提出需求。对于采取网上招聘及在线面试的方式招聘的员工,一定与员工依法约定试用期并书面明确录用的条件。

 

第三部分   合同履行篇


1.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给本次疫情定性: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和社会各界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及时行使权利的当事人来说,显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

2.对经营性用房的租赁,因疫情防控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或者营业额大幅下滑,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企业本身需要固定的营业场所,绝大多数企业采取租房办公方式。企业作为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停止运营的楼宇,因承租方无法继续使用场地,可以主张不可抗力抗辩,视情况减免租金。对于绝大多数仍在运营的楼宇,租赁合同客观不存在法律上的履行障碍,无法进行不可抗力抗辩。不少地方政府出台政策,对承租人予以支持,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结合“非典”疫情时期的司法实践,若承租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重大,也可在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基于公平原则予以酌情减免。

3.受疫情影响,工程项目是否可以顺延工期?

确因执行疫情防控需要,造成工程项目停工的,一般可以顺延工期。企业应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4.因疫情防控导致企业停产、停工、停业,从而无法履行合同交付义务的,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货物/服务交付类合同典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旅行合同等。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民营企业停产、停工、停业,从而对合同履行的主给付义务“货物交付”产生实质障碍的买卖合同,企业可主张不可抗力抗辩,积极协商解决或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避免各方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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