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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律师行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指引

来源:枣庄市律师协会 时间:202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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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要求,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律师行业实际,枣庄市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一、严格复工程序

   (一)复工时间。各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轻重缓急的要求,确定复工计划和复工日期。在保证工作的基础上,2月底前尽量减少律师事务所上班人员,建议分批复工,尽量安排远程居家办公。各律师事务所复工时间,需向市律师协会和属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二)复工条件。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落实本所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必须成立和充实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律师事务所主任为各律所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第一责任人。并随时根据情况的变化和防疫工作新的要求,完善现有疫情防控方案,建立好防疫工作机制,确保复工后疫情防控工作不留死角。

   二、加强健康管理

   (一)建立外出人员行踪检测和健康监测机制复工前,应对律师事务所外出人员再次进行摸查,彻底查清人员的外出情况、返回情况、接受隔离情况、密切接触情况和健康状况。

    律师事务所对出现以下情况的人员,应督促其自觉隔离:

1.本律所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及与本人有密切接触的武汉来枣人员;

2.本律所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及与本人有密切接触的除武汉市外从湖北其他地区来枣人员;

3.本律所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及与本人有密切接触的除湖北外从全国其他省(市、自治区)来枣人员;

以上的密切接触包括共同就餐,共同乘坐交通工具,来家或回访,以及其他可能出现密切接触的情况。

返回人员身体健康,但未按要求隔离或者隔离时间不够的,应劝止其进入办公场所,并要求其继续隔离。

(二)建立体温监测和健康监测制度。各律师事务所应在办公场地入口处设置体温监测,配备专人每日监测来往人员体温。被检测人员出现发热(37.2℃及以上)、咳嗽等呼吸道症状,属本所人员的,应劝止其上班;属当事人等其他人员的,应劝止其进入。以上人员应劝其尽早到定点医院排查和隔离治疗,前往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三、确保办公方式安全

(一)倡导网络办公。各律师事务所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积极推广网络办公、远程办公、居家办公模式,提倡采取“网上办、电话办、邮件办、邮递办”等方式开展律师业务,有效避免人员聚集,防止交叉传染,保障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做好个人防护。对于确实需要当面办理事宜,双方人员需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体温监测,佩戴口罩,保持有效距离。如当事人未佩戴口罩,应严禁其进入办公场所,或律师事务所为当事人提供口罩后方可进入。同时,要快办速办,尽量减少接触时间。业务办理结束后,应对会见场所、家具及物品进行消毒。

(三)减少集中会议。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减少不必要的会议,尽量使用视频、电话会议等方式。参加会议时,一定佩戴口罩,进入会议室前洗手消毒。开会人员间隔1米以上。控制会议时间,并确保会议期间开窗通风。会议结束后需对会议使用的场地、家具等进行消毒。

四、确保办公场所清洁、卫生

(一)保持环境清洁。定期定时使用专用消毒液对空调风口、办公室、门厅、楼道、会议室、电梯、卫生间、打卡器等公共部位以及个人使用的键盘、鼠标、打印机、电话、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进行消毒。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在每日工作结束后使用空气消毒机或紫外线灯对办公场所空气进行消毒。

(二)保持场所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建议每日通风3次,每次2030分钟,通风时注意保暖。应按照《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进行通风换气、消毒及使用,保证室内空气清新。

(三)配备足够的卫生设施。配备充足的垃圾桶、洗手设备以及消毒纸巾、洗手液等,设置全密闭式废弃口罩专门回收桶,醒目标注“废弃口罩专用”。

五、加强个人防护

(一)减少面对面交流,人与人之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

(二)与人交流和外出一定要佩戴口罩;

 (三)采用正确方法勤洗手;

(四)均衡饮食,适量运动,作息规律,增强体质,提高免疫力;

(五)加强疫情防控健康教育。

                                              

枣庄市律师协会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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